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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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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社会上一些机构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细致分析二者有明显区别,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往往具有明显的未登记备案、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保本保收益等特征。对此,投资者应掌握了解私募基金规范要求,提高识别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私募基金规范要求


一、不得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任何公开方式募集的私募基金均涉嫌违法。

二、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任何向非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行为均涉嫌违法。

三、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承诺保底保收益,则涉嫌违法。

四、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数量。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其他形式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均涉嫌违法。




综合上述,投资者需要炼就“火眼金睛”,做到明规则,识风险,辨真伪,不参与,敢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