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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新华资本-贵阳红星利尔广场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延长存续期的临时公告

发布人:xhadmin       浏览量:


新华资本-贵阳红星利尔广场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或“本计划”)于2015121日成立且第三次申购开放期于2015317日结束,根据《新华资本-贵阳红星利尔广场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的约定,本计划应于201699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次申购开放期内认购本计划份额的优先级(A级)投资人(以下简称“优先级3期委托人”)以及进取级(B级)委托人分配当期预期投资收益。另,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本计划应于2016930日终止并向优先级(A级)委托人及进取级(B级)委托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分配投资本金及最后一期预期投资收益。

在本计划成立后,本公司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代表本计划将部分计划财产用于受让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置业”或“融资方”)70%的股权,并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以本计划剩余的财产向红星置业发放股东借款。融资方原股东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亦向红星置业发放股东借款。根据本公司与融资方、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商业”)和上海赢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翰资产”或“投资顾问”)等各方签订的《关于新华资本·红星利尔广场私募投资基金项目之融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资管合同》、相关委贷合同的约定,融资方最迟应于201699日通过委贷银行将优先级3期委托人和进取级委托人的当期预期投资收益共计612.98万元支付至本计划开立的托管专户。且,融资方应于本计划终止日即2016930日前足额归还剩余委贷本息并由原股东吴永明回购红星置业股权。

为善尽职责并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在对本计划进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提前与融资方及本计划投资顾问赢翰资产就红星置业利息支付及到期还本付息计划进行了沟通。但截至本公告发布时,优先级3期委托人和进取级委托人的当期预期投资收益共计612.98万元仍无法如期兑付;本计划委托人投资本金共计15,410万元及最后一期预期投资收益共计743.98万元也无法于2016930日进行兑付。

根据《资管合同》第四部分第(五)条的相关约定,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计划运营情况延长存续期。现,本公司根据与各合作方的沟通结果以及本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将本计划的存续期延长至2017930日。延长的存续期内,委托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仍按《资管合同》第十一部分第(六)条执行且预期投资收益按实际延长天数计算。本计划委托人截至2016930日应付未付预期投资收益、投资本金以及延长的存续期内的预期投资收益均于本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并分配。在延长的存续期内,在满足应付的计划费用、委托人投资本金、预期投资收益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在本计划终止之前,资产管理人仍将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并代表计划主张、行使各项权利。

请投资者知悉。特此公告。

 

资产管理人: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912


附件:2016/09/201609121140324032.pdf